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中一段文字,以中华书局版为代表,大都是这样标点的:
宗室非有军功论,不得为属籍。明尊卑爵秩等级,各以差次名田宅,臣妾衣服以家次。有功者显荣,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。
问题在第二、三句。对于这段文字,我在《中国古代社会》一书引用时是这样标点的:
宗室非有军功论,不得为属籍。明尊卑爵秩等级,各以差次名田宅、臣妾。衣服以家次,有功者显荣,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。
臣妾,是奴隶。田宅、臣妾在古代是贵族官僚的基本财产。国君、皇帝往往把田宅、臣妾同时赐给亲族、臣下。对贵族官僚田宅、奴隶占有数量,如须限制,也多同时予以限制。如汉袁帝时的限田、限奴役,丞相孔光、大司空何武奏请:“诸侯王、列侯皆得名田园中,列侯在长安、公主名田县道,及关内侯、吏民名田,皆毋过三十顷。诸侯王,奴卑二百人;列侯、公主,百人;关内侯、吏民三十人。期尽三年,犯者没入官。”(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)。商鞅变法规定“明尊卑爵秩等级,各以差次名田宅、臣妾”,实在是战国秦汉诸侯王、列侯、公主、关内侯、吏民各以其等级名田宅奴隶制的滥觞。所以在标点上,“臣妾”应该连上,将句子标点成:“明尊卑爵秩等级,各以差次名田宅、臣妾”。以“臣妾”连下把句子标点成“明尊卑爵秩等级,各以差次名田宅,臣妾衣服以家次”,则“臣妾衣服以家次”就很难解释好。是臣妾的衣服以家次的尊卑、等级来作不同的规定?还是臣妾的数量和衣服的颜色以家次来作不同规定?前者是不可能的。哪有主人的衣服还没作规定,先作起臣妾衣服的规定;如是后者,则显然不伦不类。哪有将臣妾和衣服放在一块来制定的呢?后者可能正是现在这样标点的一条原因。
如果照我的标点,以“臣妾”连上,作“各以差次名田宅、臣妾”;以“衣服”连下,作“衣服以家次,有功者显荣,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”。两句皆完整合理。显荣、芬华,都是指的衣服的服制。中国自古以来,不同的阶级其衣服质地、颜色都有不同的规定。春秋战国时期,氏族贵族势衰,新兴军功贵族兴起,商鞅变法对贵贱服饰必有一番改革,使有功者“显荣”,无功者虽富无所“芬华”。
一个标点的正确与否,看来是件小事,却影响着对史文的理解,乃至对历史事实认识的真度和深度。故将此问题提出来请教。